在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且无法挽回时,一方希望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却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这构成了诉讼离婚中常见的争议场景。我国法律为保障婚姻自由,亦包括离婚自由,已设立了相应的解决机制。当事人若希望在此种情形下相对快速地完成离婚程序,需清晰理解法律框架并采取恰当策略。
核心法律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该条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并列举了应准予离婚的几种具体情形,例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一方存在上述法定过错,或能证明符合法定破裂标准,即使对方不同意,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亦可能判决离婚。“快速”的关键在于能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符合法定的“感情确已破裂”标准。

诉讼策略的选择至关重要。原告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需在起诉前系统性地收集和整理证据。证据的目的在于向法庭直观展示婚姻破裂的现状及原因。例如,针对家庭暴力,应提供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病历、录音录像;针对分居事实,可提供租房合同、异地居住证明、证人证言、双方沟通记录等;针对婚外情,需注意获取证据的合法性,如相关的书信、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或照片。组织严谨的证据链远比单纯陈述更为有力,能有效缩短法庭调查周期,促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再者,注重调解环节的运用。诉讼中的调解是必经程序,但并非仅是“和稀泥”。在法官主持下,可以借此机会向对方理性阐明婚姻现状及诉讼可能的结果,有时能促使对方理性面对,转而接受离婚的结局。即使调解和好无望,通过调解过程固定双方无和好可能的事实,亦对后续判决有利。若能在法官协调下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往往效率更高。
程序性事项亦影响进程。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通常是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可避免因管辖异议拖延时间。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包括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财产分割等。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保持冷静理性的态度,专注于法律事实的陈述与举证,避免情绪化争吵,有助于诉讼程序顺畅推进。
在对方不同意离婚时,寻求快速解除婚姻关系的路径紧密依赖于法律规定的实体要件与诉讼程序的技巧性结合。当事人应聚焦于“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核心要件的证明,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善用调解程序及遵循诉讼规则,方能在法律框架内最大程度地提高效率,终结已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开启新的生活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