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合同实践中,违约金条款是保障合同履行、平衡双方权益的重要工具。约定按日计算的违约金颇为常见,例如“每日按未付款项的5‰支付违约金”。此类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并非一个简单的“是”或“否”能回答,而需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进行具体分析。
判断违约金条款效力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该条文确立了违约金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另一方面赋予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予以适当减少的权力。“每日5‰”这一比例本身并不被法律直接禁止,其合法性取决于最终计算出的违约金总额是否过分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司法实践中对于违约金过高与否的认定标准,主要参照《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司法文件的精神。虽然法律未设定统一的日利率上限,但实践中常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考量。若约定的日利率导致累计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的30%,则存在被认定为“过分高于”的风险。例如,在长期拖欠款项的情形下,每日5‰的利率经年累月计算,总额可能非常可观,极易被裁量调整。
进一步分析,违约金性质的界定也影响其合法性判断。若该违约金旨在担保主债务履行,其惩罚色彩较浓,法院对其数额的审查更为审慎。反之,若其设计更侧重于填补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如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则更容易获得支持。实践中,资金占用损失可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计算,每日5‰(折合年化利率高达182.5%)与之相比,显著偏高,这是其面临司法调整的主要风险点。
合同双方的缔约地位亦不容忽视。若该条款是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即便非格式条款,若约定的违约金显失公平,受损方也有权请求撤销。
“每日违约金5‰”的约定并非当然无效,但其有效性面临严格的司法审查。其最终命运取决于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增强条款的可执行性与稳定性,缔约双方可考虑采取更审慎的方案:例如,约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日利率,并设置一个违约金累计总额的上限(如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或明确约定该违约金已包含了对所有可能损失的补偿,以避免后续争议。在发生纠纷时,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对过高的部分予以调减,而守约方则需就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在民商事活动中,一份严谨公平的合同是合作的基础。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条款时,应秉持诚信原则,合理预估风险与损失,方能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促进交易安全与效率。
